淮南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 2018-01-01   浏览次数: 606

淮南师范学院成人高等教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成人高等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学校人才培养和服务地方社会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为规范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管理,确保办学质量,促进学校成人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协调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函授教育暂行工作条例》及安徽省教育厅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成人高等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二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由继续教育学院实施统一管理,学校有关单位应对其工作予以支持和配合。

第三条  继续教育学院主要职责

1、负责制定全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发展规划,负责成人高等教育各专业设置。

2、宣传、贯彻上级教育主管部门以及学校有关成人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文件精神,负责全校成人高等教育的管理工作。

3、申报年度招生计划,负责招生录取、新生资格审查、毕业生数据的上报及毕业证的核发工作。

4、负责编制成人高等教育各专业教学计划及课程教学大纲。

5、负责成人高等教育各专业的教材征订、发放及管理工作。

6、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教学管理、课程考试、成绩管理工作。

7、负责函授站考察、设立、备案以及年度检查评估评优工作。

8负责代表学校与外单位开展成人高等教育方面的合作办学。

第四条  二级学院主要职责

1、组织学科专家参加成人高等教育的专业建设,制订(修订)专业教学计划及课程教学大纲等。

2、负责选派课程任课教师参加成人高等教育的课程教学、教学辅导、毕业论文(设计)指导及答辩等教学工作。

第五条  函授站主要职责

1、建立健全函授站各项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协助继续教育学院做好本地区的招生工作。

3、协助继续教育学院做好函授站学生的学籍管理、毕业电子摄像、毕业生信息核对、毕业生建档等工作。

4协助继续教育学院做好教学及考核各环节的组织与管理工作,为教师和学生创造良好的教学条件和学习环境。

5协助继续教育学院做好学生学费及书费的收缴工作,并及时、准确地向学生分发教材和辅导材料。

6、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与学生所在单位联系,争取单位对学生学习的关心和支持,解决其学习中的困难。

7、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反映学生对教学、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8、每学年向继续教育学院报送本站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定期对本站的管理工作进行自我检查,积极配合继续教育学院及教育行政部门对本站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章  招生管理

第六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统一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包括统一组织申报招生专业与招生计划、统一印发招生简章、统一组织招生录取、统一印发录取通知书、统一组织入学资格审查、统一进行新生电子注册等。

第七条  各函授站必须统一使用继续教育学院印制的招生简章。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不得擅自以淮南师范学校名誉进行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办班。严禁社会中介和个人介入我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工作。

第四章  教学组织管理

第九条  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组织管理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

第十条  成人高等教育各类形式的办学按照有关规定制定相应层次的教学计划,并严格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学

第五章  考试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考试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包括组织命题、制卷、考点设置、监考安排、评卷、成绩登分等。

第十二条  函授站、学校二级学院及有关单位应积极配合继续教育学院完成成人高等教育课程考试相关工作。

第六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三条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注册、转学、转专业、休学、复学、退学、课程免修办理、成绩管理和违纪处理等均统一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

第十四条  成人高等教育各专业层次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内容,成绩合格,各项费用全部结清,毕业生图像信息已上传到教育部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管理平台,思想品德和现实表现经审查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并报教育主管部门进行电子注册。毕业证书是学校发给学生的有法律效用的证明,只颁发一次。对于符合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毕业生,由学校发给学位证书,并报教育主管部门进行电子注册。

第七章  经费管理与核算

第十五条  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收费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与标准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 成人高等教育全部收入统一由学校财务处收取并管理。

第十七条  函授站的经费管理与核算

函授站承办的函授班,学校提取学费65%,用于支付招生宣传、录取、专业申报、课程建设、资源开发、教学管理、教师课时酬金以及其他办学成本开支;函授站提取学费35%,用于支付生源组织、日常管理、授课教师市内交通等费用。

第十八条  成教经费实行先收后退,先提后用的原则,继续教育学院及函授站应积极做好学生各项费用的催缴工作,保证成人高等教育工作的正常运转,促进我校成人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